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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2000〕259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

发布时间:2004-06-28 00:00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已经信息产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信息工程部分)

第一篇

通用基础通信工程

电信专用房屋工程
1.1
(台、站)址选择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94
2.0.4
(台、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台、站)址宜选在地形平坦、地质良好的地段。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和有可



塌方、滑坡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方。

(台、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如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基地高程高于要求



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
2.0.8
(台、站)址选择时应满足通信安全保密、人防、消防等要求。
1.2
总平面设计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94
4.0.5
宜将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大噪声的机房布置在对周围建筑物噪声影响较小的地方,必

要时还应采取隔音、消声措施,降低噪声干扰。
4.0.6
在布置有电磁辐射的天线时,必须满足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3
油机房设计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94
5.10.1
油机房设计除应满足工艺要求外,还应采取隔声、隔震措施,其噪声对周围建筑物

的影响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1.4
防雷设计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94
8.5.1
国际电信枢纽楼、重要的电信楼、高度接近100m100m以上的电信楼,应按第一类

民用建筑进行防雷设计;其余电信建筑和高度在l5m以上的烟囱、水塔、微波塔、短波塔等

构筑物,应按第二类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要求设计;当工艺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

按工艺设计要求设计,如山顶微波站等。

防雷设计时,应有防止直击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高层电信建筑还应采取防止侧击雷的

保护措施。〖LM

电信建筑防火
2.1
电信枢纽楼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2.1.1
高层电信建筑中的国际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10000路地区中心长途电信局、2000
0
线市话汇接局和60000门的程控市话端局,以及建筑高度大于50m的电信建筑属于一类建筑

,其余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二类建筑。
2.1.2
一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以及多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

二级。
2.1.3
电信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2.1.3的规定。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2.1.

称每层每个防火分区

高层电信建筑

多层电信建筑

注:局部机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机房面积可减半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1.4
一类电信建筑与高度大于32m的二类电信建筑均应设防烟楼梯间,其余的电信建筑应

设封闭楼梯间。
2.2
电信枢纽楼建筑构造和平面布置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2.2.1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通

过楼板的孔洞、电缆与楼板间的孔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密封,通向其他房间的地槽、墙上的



洞,已装电缆者,其与墙体的孔隙亦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封隔;凡近期不使用者均应用非燃



材料封闭。
2.2.3
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3
电信枢纽楼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YD5002-94
2.3.1
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3.1的规定。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表2.3.1

建筑物体积(m+3)1500 15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50000
[BHD]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2.3.2
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电信建筑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2.3.3
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2.3.3

建筑物体积(m+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2.3.4
高层电信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的规定。
2.3.5
电信建筑中,下列机房应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2.3.5.1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

点室)
2.3.5.210000
路及以上的地区中心长途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320000

线及以上的市话汇接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460000
门及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7
电信建筑的机房内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
2.4
电信枢纽楼电气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YD5002-94
2.5.1
电信建筑的消防用电,一般由配电室或电力室保证电源供电。
2.5.2
电信建筑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如采用蓄电池作应急电源,应急电源

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
2.5.3
消防配电线路除设在金属梯架、金属线槽、电缆沟及电缆井等处外,其余线路亦应

采用金属管穿绝缘导线敷设,穿越通信机房的管线应暗设。

消防系统的导线、电缆均应采用铜芯阻燃型或耐火型。
2.5.4
酸性电池室及贮酸室应采用隔爆灯具,不应设插座及开关;其排风机应直接接入电

源,开关一律设在室外(阀控式电池室除外)
2.5.5
电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2.5.5.1
电信机房、电缆进线室、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总值班室)
2.5.5.2
电池室、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消防水泵室、空调机室;
2.5.5.3
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5.5.4
疏散走道、营业厅。
2.5.6
县级及以上的电信建筑应在下列部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6.1
电信机房、电缆进线室;
2.5.6.2
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空调机室;
2.5.6.3
楼梯间及其前室,楼内主要走道、电梯机房;
2.5.6.4
值班室、仓库、休息室、会议室、营业厅。
2.5
微波站、卫星地球站防火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3.0.1
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2
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3.0.3
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3.0.4
卫星地球站室内应设消火栓,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室外应设生活与消防合用的水

池。
3.0.5
卫星地球站的机房内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

3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3.1
抗震设防类别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5054-98
3.0.2
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类别表3.0.2

类别建筑名称

甲国际电信局、国际无线电台国际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

乙大区中心(C1)长途电信枢纽楼

省中心(C2)长途电信枢纽楼

长途传输一级干线枢纽站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
20000
线及以上市话汇接局
60000
门及以上程控市话端局

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市话局

应急通信用房

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丙、甲、乙类以外的邮电通信生产用房

甲、乙类邮电建筑中的生产管理用房、生活用房
3.2
抗震设防标准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5054-98
4.0.2
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专门研究的地震动参数计算,应采取特殊的抗震措施。
2.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当地抗震设防烈度计算。当设防烈度为6-8度时,抗震措施应提1度设计;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加强抗震措施。
3.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按当地设防烈度设计。
4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
4.1
列架式通信设备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98
5.1.1
列架式通信设备顶部安装应采取由上梁、立柱、连固铁、列间撑铁、旁侧撑铁和斜撑组成的加固连接网。构件之间应按有关规定连接牢固,使之成为一个整体。
5.1.2
通信设备顶部应与列架上梁加固。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必须用抗震夹板或螺栓加固。
5.1.3
通信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加固所用的膨胀螺栓或螺栓应加固在垫层下的楼板上。
5.1.4
列架应通过连固铁及旁侧撑铁与柱进行加固,其加固件应加固在柱上。
5.1.5
列间撑铁的数量应视抗震设防烈度及列长而定。一般对于650mm宽的标准机架,机列长度为610个机架时,中间设置一处;1115个机架的机列,中间设置两处。
5.1.6
8度及8度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安装650mm宽主槽道时,列槽道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1.6m;超出以上距离时应增加吊挂装置。
4.2
自立式通信设备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98
5.3.16
9度抗震设防时,自立式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
4.3
通信电源设备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98
6.1.18
度和9度抗震设防时,蓄电池组(含阀控电池)必须用钢抗震框架或柜架安装。钢抗震框架底部应与地面加固。
6.5.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大区中心、省中心长途通信枢纽楼()和市内电话汇接局的蓄电池组的输出端与汇流条间应采用"母线软连接"连接。
6.5.2
汇流条在走线架上安装时,应通过绝缘物使汇流条与走线架或走线架垂吊拉杆固定
6.5.3
汇流条在上线井中安装时,应通过绝缘物使汇流条与上线井支架固定。
6.5.4
穿过同层房屋抗震缝的汇流条两端,必须采用"软连接"连接,"软连接"两侧的汇流条应与对应的墙壁固定。
4.4
微波天线和馈线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YD505998
7.1.1
座式微波天线在天线支座铁架上的安装,应在天线架底部四角与天线支座铁架连接处,采用八块钢板夹压固定。在钢筋混凝土基础上的安装,应在基础上预埋的四个鱼尾螺处,采用四块钢板夹压固定。钢板厚25mn,并采用M30螺栓(用于直径3.2m及以下的天线)M36的螺栓(用于直径4m的天线)和双六角螺母紧固。
7.1.2
天线铁架支座与天线平台或钢筋混凝土底座上的槽钢的安装,应在铁架支座的四角和中部用压固钢板和U型卡箍,将铁架底梁与槽钢卡压固定。钢板厚25mmU型卡箍的圆钢直径为16mm,卡箍数应不少于6副。
7.1.3
混凝土天线基础的预埋鱼尾螺栓或弯钩螺栓的埋深应不小于400mm(或与钢筋混凝土天线基础的结构钢筋拉结),螺栓直径选用M30M36
7.1.4
对于挂式安装的微波天线,在天线水平方向调整准确后,应将固定卡箍拧牢。抗震设防烈度大于8度的微波站,直径大于3m的微波天线应加装天线边支撑杆。
7.2.2
圆波导长馈线系统中,应在以下位置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1.
圆波导在铁塔平台处,用托板在波导法兰盘处支撑竖向延伸的波导或用铁塔平台的钢板住波导法兰盘的下部。
2.
圆波导在塔身处,应相隔6-8m安装圆波导的弹性滑动支撑件。在弹性支撑件之间的圆波,相隔2-3m应用垫有橡皮的抱箍限位。
7.2.3
在短馈线系统中,应采用吊挂螺栓和抱箍,把极化分离器固定在天线架上。吊挂点必须在法兰盘上,吊挂抱箍内侧应垫有橡皮垫圈。
7.2.4
对于椭圆软波导或同轴电缆馈线系统,在微波塔身或支架处,应采用相应程式规格的夹子与支撑物将馈线加固。水平支撑加固间距为1m左右,垂直支撑加固间距为1-2m
5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
5.1
交流供电系统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 YD5040-97
3.1.1
由市电和自备发电机组电源组成的交流供电系统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供电。低压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三相五线和单相三线制供电。
5.2
接地系统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 YD5040-97
3.3.1
新建局()应采用联合接地。
3.3.3
各类通信局()联合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表3.3.3的规定执行。

各类通信局()联合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表3.3.3

接地电阻值(Ω)适用范围

综合楼、国际电信局、汇接局、万门以上程控交换局、2000路以上长话局
2000
门以上1万门以下的程控交换局、2000路以下的长话局
2000
门以下程控交换局、光缆端站、载波增音站、地球站、微波枢纽站、移动通信基站

微波中继站、光缆中继站、小型地球站

微波无源中继站

适用于大地电阻率小于100Ωm,电力电缆与架空电力线接口处

防雷接地

适用于大地电阻率为101500Ωm,电力电缆与架空电力线接口处防雷接地

适用于大地电阻率为5011000Ωm,电力电缆与架空电力线接口处防雷接地
[BG)F]


当土壤电阻率太高,难以达到20Ω时,可放宽到30Ω
5.3
机房及设备布置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 YD5040-97
6.0.4
经常发生水灾地区的通信局(),电源设备宜设在当地水位警戒线以上的机房内或采取其他防水灾措施。
5.4
接地装置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YD5079-99
8.2.1
出、入局()交流电力线的接地与防雷选用具有金属铠装层的电力电缆出、入局()时应将电缆线埋入地下,其金属护套两端应就近接地。当局()设有阴极保护装置时,其电缆金属护通过放电器接地。缆内两端的线应加装避雷器件。

当高压或380V交流电入局()时,电力电缆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8.3.1
电力变压器的高、低压侧相线应分别对地加装避雷器件,其接地端与变压器机壳以及低压恻中性点汇集就近接地。
8.3.2
直流电源工作地应从接地汇集线上引入。
8.3.3
所有交、直流配电设备的机壳应从接地汇集线上引入保护接地线。交流配电屏中的中性线汇集排应与机架绝缘。严禁采用中性线作交流保护地线。
6
通信局()接地(综合楼部分)

BT4-16.1综合楼联合接地的连接方式

《通信局()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综合楼部分)YDJ26-89
1.0.3
综合通信大楼的接地方式,应按单点接地的原理设计,即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 (包括屏蔽接地和建筑防雷接地)共同合用一组接地体的联合接地方式。综合通信大楼联合接地系统的连接方式如图 1.0.3所示。当变压器装在楼内时,变压器的中性点与接地总汇集线之间宜采用双线连接;
2.
根据需要亦可从接地总汇集线引出一根或多根从底层至高层的主干接地线,各层分汇集线由它引出;
3.
接地端子的位置应与工艺设计中对接地的要求相应。

1.0.3综合通信大楼联合接地系统的连接方式
6.2
通信设备的保护接地

《通信局()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综合楼部分) YDJ26-89
2.1.1
机房内通信设备及其供电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进局电缆的保安装置接地端以及电缆的金属护套均应作保护接地。
2.1.2
模拟通信设备的机架保护接地,可直接与引入机房内的直流电源地连通;数字通信设备的机架保护接地,应从接地总汇集线或机房内的分接地汇集线上引入,并应止通过布线引入机架的随机接地;数字通信设备和模拟通信设备共存的机房,两种设备的保护地线应分开,并防止通过走线或钢梁在电气上连通。
2.1.3
大楼顶的微波天线及其支架应与避雷接地线就近连通。天线馈线的上端和进入机房入口处均应就近接地。
6.3
通信电源的接地

《通信局()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综合楼部分) YDJ26-89
2.2.1
电力室的直流电源接地线必须从接地总汇集线上引入。其他机房的直流电源接地线亦可从分汇集线上引入。
2.2.4
交流供电变压器高压及低压侧均应设保安装置,当专用变压器离局()远时,交流中性线(零线)应按规定在入户处作重复接地;当专用变压器安装在局()院内时,应将变器的接地体与大楼的接地体连通,交流供电线中的无流零线应与大楼内的接地总汇集线连,连接方式如图2.2.4所示;当专用变压器安装在大楼内时,其接地系统可合用大楼的接地装置。大楼内所布放的交流供电线路中的中性线(零线),应采用绝缘导线。交流配电屏的中性线(零线)汇集排应与机架的正常不带电金属部分绝缘。
==[FK(K+72mm.107mm][FK)]


:符号 中的 表示中性线,它不得与大楼接地系统相连;表示保护地(即无流零线),它与接地总汇集线相连。

2.2.4交流供电专用变压器在院内时的连接方式示意图〖HT5
2.2.5
大楼内所有交直流用电及配电设备均应采取接地保护。交流保护接地线应从接地汇集线上专引,严禁采用中性线作为交流保护地线。
6.4
接地线

《通信局()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综合楼部分) YDJ26-89
3.4.4
严禁在接地线中、交流中性线中加装开关或熔断器。
3.4.5
严禁利用其他设备作为接地线电气连通的组成部分。
7
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
7.1
电力线路防雷措施

《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技术规定》 YD5078-98
5.1.3
在架空避雷线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5.1.12
严禁采用架空交、直流电力线引出通信局()



第二篇

无线通信工程
1
公用移动电话工程
1.1
接地与防雷

《公用移动电话工程设计规范》YD2007-93
9.3.1
移动电话局,无线基站内的防雷、抗干扰、安全用电保护及防静电破坏等地线系统,应采用统一设计的接地装置。
9.3.7
架设在房屋建筑物顶部的天线及其金属支承杆塔、避雷引下线,应与建筑物顶部的避雷网可靠连接。凸出建筑物顶部的天线杆塔的避雷泄流引下线,至少应有两个不同方向主干路由。
9.3.10
天线馈线在进入高频机房时,其外层导体应就近和机房的避雷接地系统线路相连接。高频机房内的接地系统母线也应就近和机房的避雷接地系统线路相连接。上述两个和避系统线路相连接的接点应尽量靠近,宜合为一点。
2
微波站防雷与接地
2.1
一般要求

《微波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YD2011-93
2.0.2
微波站通信设备及供电设备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通信设备所设防雷保安器的接地端,均应作保护接地,严禁作接零保护,其接地线截积应不小于35mm+2,材料为多股铜线。
2.0.3
出入微波站的电缆金属护套在入站处应作保护接地,电缆内芯线在进站处应加装保安器,电缆内的空线对亦应作保护接地。站区严禁布放架空缆线。
2.0.5
微波天线的馈线及塔顶航空障碍信号灯馈线的金属外护层,应在顶端及进入机房入口处的外侧就近接地。经走线架上塔的天线馈线,应在其转弯处上方0.51m范围内作良好接地;在进入机房入口处应与地网就近引出的接地线妥善连通。塔灯控制线的每根相线均在机房入口处分别对地加装氧化锌无间隙避雷器,零线直接接地。
2.0.7
微波机房屋顶应设避雷网,其网格尺寸不大于3m×3m,且与屋顶避雷带一一焊接连通。微波机房四角应设雷电流引下线,该引下线可利用机房四角房柱内两根以上主钢筋,其上端应与避雷带、下端应与地网焊接连通。机房屋顶上其他金属设施亦应分别就近与避雷带焊接连通。
2.2
微波站的联合接地系统

《微波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YD2011-93
3.1.1
微波站地网由机房地网、铁塔地网和变压器地网组成,同时应利用机房建筑物的基 (含地桩)及铁塔基础内的主钢筋作为接地体的一部分。

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
VSAT
通信工程
3.1VSAT
系统主站站址的选择

《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28-96
5.1.4
主站的天线波束与飞机航线 (特别是起飞和降落航线)应避免交叉,主站与机场边沿的距离不宜小于2km
5.1.5
主站不应设在无线电发射台、变电站、电气化铁道及具有电焊设备、X光设备等其他电气干扰源附近,主站周围的电场强度应满足国家标准GB4824.1《工业、科学和医疗射频备无线电干扰允许值》的规定。
3.2VSAT
系统主站、端站的防雷和接地

《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28-96
8.0.lVSAT
站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应采用联合接地系统,接地系统的工频接

地电阻不应大于
8.0.2VSAT
站接地体围绕天线基础和生产用房做成闭合环路,天线基础的闭合接地环与生

产用房闭合接地环在地下应有两处以上可靠地连接在一起。
8.0.4VSAT
站的天线支架及室外单元的外壳应与围绕天线基础的闭合接地环有良好的电气

连接,天线口面上沿也应设避雷针,避雷针直接引至天线基础旁的接地体。
8.0.5
馈线波导与同轴电缆外皮至少应有两处接地,分别在天线附近和在机房的引入口处

与接地体连接。
4
数字微波(PDH部分)接力通信工程
4.1
微波天线塔

《数字微波(PDH部分)接力通信工程设计规范》YD5004-94
5.6.1
微波天线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5.6.1.1
天线塔的位置和高度除满足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航空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塔

顶设置标志信号。
5
点对多点微波通信工程
5.1
天线塔()、天线

《点对多点微波通信工程设计规范》YD5031-97
4.4.1
天线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天线塔的位置和高度除满足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航空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塔顶设置



志信号。
c)
天线塔的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
4.4.4
微波天线安装位置的确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b)
安装位置应避免电磁辐射对人体的有害影响。电磁辐射污染应小于GB8702《电磁辐射防



标准规定》的防护限值。〖LM

6

集群通信工程
6.1
天线、馈线及天线塔

《集群通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34-97
12.2.3
基站天线塔可采用自立式铁塔或拉线桅杆铁塔。天线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天线塔的位置和高度除满足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航空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塔顶设置

航空标志灯。
d)
天线塔的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计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
6.2
防雷和接地

《集群通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34-97
12.4.3
天线塔的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基站天线塔上应设避雷针,塔上的天馈线和其他设施都应在其保护范围内。避雷针的

雷电流引下线应专设,引下线应与避雷针及塔基接地网相互焊接连通。
b)
天线塔上的天线支架、框架、航空标志灯架、馈线走线架都应良好接地;天线馈线及

塔灯控制线的金属外护层应在塔顶及进机房入口处的外侧就近接地;经走线架上塔的天线



线,应在其转弯上方0.51m范围内作良好接地;在进机房入口处,天线的馈线应对地加装

馈线避雷器,塔灯控制线的每根相线均应分别对地加装氧化锌无间隙避雷器,零线直接接




c)
天线塔位于机房建筑物旁边时,天线塔的接地网与机房地网之间,至少应有两处(

35m)相互焊接连通;当天线塔位于机房建筑物屋顶时,金属支承杆和雷电流引下线应

至少在

两个不同方向与屋顶的避雷带可靠连接。
12.4.4
机房屋顶的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屋顶应设避雷带和避雷网。避雷网的网格尺寸宜满足表12.4.4的要求,并应与避雷带一



焊接连通。建筑物的雷电流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其间距不应大于I8m;该引下线可利用机

房四角柱内两根以上主钢筋,上端与避雷带、下端与地网可靠焊接连通。机房屋顶上的其



金属设施亦应就近与避雷带焊接连通。

避雷网的网格尺寸表12.4.4

类别网格尺寸

城区内的基站、控制中心≤10m×10m

郊区或山顶上的基站、控制中心≤3m×3m
b)
屋顶装有天线、天线塔、烟囱、风管或其他突出物时,应在其上部安装避雷针或架空

防雷线,使屋顶上所有物体都在其保护范围内。
c)
由屋顶进入机房的馈线和太阳能电池缆线,应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层的电缆,其金属外护



在进机房入口处,应就近与屋顶避雷带焊接连通,电缆内的芯线应在入口处一一就近对地



装保安器。
12.4.5
机房内所有通信设备及供电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通信设备所设防雷保安器

的接地端以及其他金属构件均应作保护接地,严禁作接零保护。
7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
7.1
站址选择基本要求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97
6.1.7
地球站天线波束与飞机航线 (特别是起飞和降落航线)应避免交叉,地球站与机场边

沿的距离不宜小于2km
6.1.8
地球站不应设在无线电发射台、变电诂、电气化铁道以及具有电焊设备、X光设备等

其他电气干扰源附近,地球站周围的电场强度应执行国家标准GB4824.1《工业、科学和医

疗射频设备无线电干扰允许值》的规定。
7.2
电磁波辐射环境保护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97
6.3.2
严防地球站天线电磁辐射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应根据国家标准GB8702《电磁

辐射防护规定》、GB9175《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的要求,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地球站



线前方场区保护范围》的文件,待审批及备案。
7.3
接地和防雷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工程设计规范》YD5050-97
9.4.6
地球站天线支架与围绕天线基础的闭合接地环路应有良好的电气连接,地球站天线

口面上沿应设避雷针,避雷针直接引至天线基础旁的接地体。
8
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
8.1
供电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YD5068-98
3.1.1
移动通信基站的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方式。
3.1.7
移动通信基站供电设备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避雷器的接地端,均应作保护接

地,严禁作接零保护。
8.2
天馈线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YD5068-98
3.3.1
移动通信基站天线应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接闪器应设置专用雷电流引下线,材

料宜采用40mm×4mm的镀锌扁钢。
3.3.3
同轴电缆馈线进入机房后与通信设备连接处应安装馈线避雷器,以防来自天馈线引

入的感应雷。馈线避雷器接地端子应就近引接到室外馈线入口处接地线上,选择馈线避雷



时应考虑阻抗、衰耗、工作频段等指标与通信设备相适应。
8.3
信号线路的防雷与接地

《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YD5068-98
3.4.1
信号电缆应由地下进出移动通信基站,电缆内芯线在进站处应加装相应的信号避雷

器,避雷器和电缆内的空线对均应作保护接地。站区内严禁布放架空缆线。
8.4
联合接地系统地网的组成

《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YD5068-98
4.1.1
移动通信基站应按均压、等电位的原理,将工作地、保护地和防雷地组成一个联合

接地网。站内各类接地线应从接地汇集线或接地网上分别引入。
9
高速无线电寻呼工程
9.1
天线、馈线及铁塔

《高速无线电寻呼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74-98
9.4.3
基站天线塔可采用自立式铁塔或拉线桅杆铁塔。天线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线塔的位置和高度除满足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航空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塔顶设置航



标志灯。
4.
天线塔的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计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
9.2
防雷和接地

《高速无线电寻呼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74-98
9.5.3
天线塔的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站天线塔上应设避雷针,塔上的天馈线和其他设施都应在其保护范围内。避雷针的雷

电流引下线应专设,引下线应与避雷针及塔基接地网相互焊接连通。

2.

天线塔上的天线支架、框架、航空标志灯架、馈线走线架都应良好接地;天线的馈线及

塔灯控制线的金属外护层应在塔顶及进机房入口处的外侧就近接地,经走线架上塔的天线

馈线,应在其转弯上方0.5-1m范围内做良好接地;在机房入口内侧,天线的馈线芯线对地

应有防雷措施。

3.

天线塔位于机房建筑物旁边时,天线塔的接地网与机房地网之间,至少应有两处(间隔3-
5m)
相互焊接连通;当天线塔位于机房建筑物屋顶时,金属支承杆和雷电流引下线应至少在

两个不同方向与屋顶的避雷带可靠连接。

9.5.4

机房屋顶的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顶应设避雷带和避雷网。建筑物的雷电流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其间距不应大于18m

该引下线可利用机房四角柱内两根以上主钢筋,上端与避雷带,下端与地网可靠焊接连

接。机房屋顶上的其他金属设施亦应就近与避雷带焊接连通。

2.

屋顶装有天线、天线塔、烟囱、风管或其他突出物时,应在其上部安装避雷针或架空防

雷线,使屋顶上所有物体都在其保护范围内。

9.5.5

机房内所有通信设备及供电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通信设备所设防雷保安器的

接地端,以及其他金属构件均应作保护接地,严禁作接零保护。

10

移动数据通信网工程

10.1

无线基站站址选择《移动数据通信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YD5069-98

6.0.7

基站应避免设在雷击区。严禁将基站设置在矿山开采区和易受洪水淹灌的地方。

6.0.9

当基站需要设置在飞机场附近时,其天线高度应符合机场净空高度要求。

10.2

天线、馈线及铁塔《移动数据通信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69-98

14.0.3

基站天线塔可采用自立式铁塔或拉线桅杆铁塔。天线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线塔的位置和高度除满足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航空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塔顶设置航

空标志灯。

3.

天线塔的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计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三篇 有线通信工程

1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

1.1

国际电话出入口局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YD5076-98 2.2.1目前我国对外设置北京、上

海、广州三个国际出入口局。对外设置乌鲁木齐地区性国际出入口局。对某个相邻国家(

地区)话务量比较大的城市可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边境出入口局。地区性出入口局

或边境出入口局对相邻国家和地区可设置直达电路,开放点对点的终端业务。地区性出入

口局或边境出入口局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电话业务应经相关国际出入口局疏通。

1.2

专用电话网接入公用电话网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5076-98 3.4.1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专业

部门投资建设供自己内部使用的专用电话网(简称专用网)接入公用电话网(简称公用网)

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专用的本地网应就近和一个公用的本地网连接。

2.

专用网与公用网互通时,必须符合公用网统一的传输质量指标、信号方式、编号计划等

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1.3

数字电话网的同步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5076-98 12.0.1数字电话网各级交换系统必须

按同步路由规划建立同步。交换设备时钟应通过输入同步定时链路直接或间接跟踪于全国

数字同步网统一规划设置的一级基准时钟PRC或区域基准时钟LPR 12.0.2各本地电话网应

有同步网规划。各级交换系统必须按批准的同步网规划安排的同步路由实施同步连接。严

禁从低级局(或可能会形成定时环回的同级局)来的数字链路上获取定时信号作为本局时钟

的同步定时信号。

2

会议电视系统工程

2.1

会议电视专线式组网方式



《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5032-97 4.1.1专线式组网应符合下列要求:a)网路组织

应考虑安全可靠,设置不同物理路由或采用光缆、数字微波、卫星等不同传输媒介组成备

用信道保证信道畅通。c)专线组网的加密方式应采用信道加密的方式。在不同用户采用不

同速率的传输信道的情况下,要便于进行信道加密。e)不论点对点或点对多点的组网,均

应考虑主备用信道和会议电视设备的倒换方便。

3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

3.1

网络互联和协议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37-97 5.2.lCHINANET与国际Internet

互联通过CHINANET的核心层国际出入口局节点与国际ISP连接。国际出入口局至国际ISP

路速率必须满足实际业务及业务发展的需求。5.2.3其他用户网络接入CHINANET时,应从接

入层接入。

3.2

网络安全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5037-97 8.0.1网络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和

管理措施以防止企图破坏网络的侵入及非法用户对网络资源的使用、阻塞或过滤有害信息

进入CHINANET等。8.0.2网络安全应采用以下几项主要措施:a)在一些必要的出入口连接的

地方应设置信息过滤,只有被允许的信息才可能进入到CHINANET中。b)对于不同重要级别

的服务器应设置于不同的网段上。c)Shell Account用户不应开放Unix主机命令,只提供

Internet有关的应用。d)在有关服务器上应配置必要的安全软件,使系统具备一定的安

全防范和监控能力。e)加强对CHINANET的使用管理,应设专人负责网络安全。

4

公用电子数据交换业务网工程

4.1

网络安全



《公用电子数据交换业务网工程设计规范》YD5065-98 9.0.2EDl系统应具有的业务安全功

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应实现对源点鉴别和实体鉴别,能准确鉴别文电的来源和鉴别彼

此通信的对等实体的身份。2.应保持文电内容的完整,确保收到的文电在交换过程中不乱

序、丢失或篡改。3.保证文电内容的保密,系统应按用户要求将文电加密后存储/转发。4.

对数据的收、发、转交、检索应提供证明。5.用户身份的正确识别,应确保只有合法用户

才能进入EDI系统。9.0.3在有关服务器上应配置必要的安全软件,使系统具备一定的安全

防范和监控能力。

5

长途干线光缆数字传输工程
5.1
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YDJ44-89
3.2.3
光缆与其他设施、树木、建筑物等最小距离要求应符合表3-1、表3.2.3-2和表3.2.3-
3
的规定。

架空光缆与其他设施、树木最小水平净距表3.2.3-1

名称最小净距(m)备注

消火栓

铁道地面杆高的人行道(边石)

市区树木

郊区、农村树木

架空光缆线路与其他建筑物、树木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3.2.3-2名称平行时垂直净距(m)交越时

垂直净距(m)

最低缆线到地面最低缆线到地面

最低缆线到地面最低缆线到地面

最低缆线到轨面最低缆线到轨面

最低缆线到路面 最低缆线到路面

最低缆线到路面最低缆线到路面

房屋建筑距脊距顶最低缆线距屋脊或平顶

流最低缆线距最高水位时最高桅杆顶

市区树木最低缆线到树枝顶

郊区树木最低缆线到树枝顶

通信线路一方最低缆线与另一方最高缆线





直埋光缆与其他建筑物间最小净距表(m)3.2.3-3

名称平行时交越时

市话管道边线(不包括人孔)

非同沟的直埋通信电缆

埋式电力电缆
35kV
以下
35kV
以上



径管小于30cm

管径为3050cm

管径大于50cm

高压石油、天然气管

热力、下水管



压力小于3kg/cm

压力为38kg/cm

排水沟

房屋建筑红线(或基础)

树木 市内、村镇大树、果树、路旁行树

市外大树

水井、坟墓

粪坑、积肥池、沼气池、氨水池等

:采用钢管保护时,与水管、煤气管、石油管交叉跨越的净距可降为0.15m
5.3.8
光缆线路标石的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光缆接头、光缆拐弯点、排流线起止点、同沟敷设光缆的起止点、光缆特殊预留点、与



他缆线交越点、穿越障碍物地点以及直线段市区每隔200m,郊区和长途每隔250m处均应设



普通标石。
2.
需要监测光缆内金属护层对地绝缘、电位的接头点均应设置监测标石。
3.
有可以利用的标志时,可用固定标志代替标石。
4.
标石埋深60cm,出土40cm,标石周围土壤应夯实。
5.
普通标石应埋设在光缆的正上方。接头处的标石应埋设在光缆线路的路由上,标石有字



一面应面向光缆接头。转弯处的标石应埋设在光缆线路转弯的交点上,标石朝向光缆弯角



小的一面。当光缆沿公路敷设间距不大于100m时,标石可朝向公路。
6.
标石用坚石或钢筋混凝土制作,规格有两种:一般地区使用短标石,规格应为100cm×
l4cm
×I4cm

;土质松软及斜坡地区用长标石,规格应为150cm×l4cm×l4cm
7.
标石编号为白底红(或黑)漆正楷字,字体端正,表面整洁。编号应根据传输方向,自A

B端方向编排。一般以一个中继段为独立编号单位。
8.
标石的编号及符号应一致并符合图5.3.8所示。

普通接头标石

监测点标石

转角标石

特殊预留标石

直线标石

障碍标石

新增接头标石

新增直线标石

注:编号的分子表示标石的不同类别或同类标石的序号,如;分母表

示一个中继段内总标石编号。

中分子+1和分母+1表示新增加的接头或直线光缆标石。

5.3.8各种标石的编写规格〖HT5SS
5.4.5
凡敷设水底光缆的通航河流,应按设计要求划定禁止抛锚的区域,在过河段的河堤

或河岸上设置水线标志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线标志牌应按设计要求或河流大小采用单杆或双杆标志牌,并应在水线敷设前安装在



计确定的位置上;
2.
水线标志牌应设置在地势高、无障碍物遮挡的地方,其牌的正面应分别与上游或下游方



25°30°的角度。
3.
水线标志牌设置在土质松软地区或埋深达不到规定时,应加拉线,水泥杆根部应加底盘

、卡盘等加固措施。〖LM
6
长途通信干线光缆数字传输系统线路工程
6.1
直埋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长途通信干线光缆数字传输系统线路工程设计暂行技术规定》YDJ l4-91
4.4.1
长途干线光缆埋深应符合表4.4.1规定。



干线光缆埋深表4.4.1

敷设地段〖〗埋深(m)

普通土、硬土〖〗≥1.2

半石质、砂砾土、风化石〖〗≥1.0

全石质、流砂〖〗≥0.8

市郊、村镇〖〗≥1.2

市区人行道〖〗≥1.0

穿越铁路(距道碴底)、公路(距路面)≥1.2

沟渠、水塘〖〗≥1.2

河流〖〗按水底电缆要求

石质、半石质地段应在沟底和光缆上方各铺100mm厚的细土或沙石。
7
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
7.1
海底光缆的敷设和工程设计要求

《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5018-96
6.0.4
海底光缆登陆点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海缆登陆标志。

8

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
8.1
一般规定

《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YD/T2008-93
2.0.2
建筑物内的电话线应一次分线到位,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确定其数量,应符合下

列规定:
2.0.2.1
住宅楼每户应设1对电话线,或按用户要求设置。
2.0.2.2
办公楼和业务楼每1520m+2的房间应设12对电话线,或按用户要求设置。
2.0.2.3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应根据具体用途确定电话线对的数量。
2.0.2.4
250户住宅宜预留一部公用电话线。
8.2
地下通信配线管道

《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YD/T2008-93
3.1.1
城市住宅区内地下通信配线管道规划应与城市主干通信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的规划

相适应,必须与道路、给排水管、热力管、煤气管、电力电缆等市政设施同步建设。
3.1.2
城市住宅区内地下通信配线管道应与城市主干通信管道和各建筑物通信引入管道或

引上管相衔接。其位置应选在建筑物和电话用户多的一侧。
3.1.3
通信管道的管孔数应按终期电缆条数及备用孔数确定。

建筑物的通信引入管道,每处管孔数不应少于2孔。
3.1.8
先行建设的建筑物应预埋引入管道,预埋长度应伸出外墙2m,预埋管应由建筑物向

入孔方向倾斜,坡度不得小于4.0‰
8.3
电话通信暗配管设计

《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YD/T2008-93
4.1.1
暗配线管网(简称暗配管)应由电缆竖井、电缆暗管、电缆线槽、室内嵌式通信电缆

分线箱(组线箱)、用户电话引入线暗管、过路箱()和电话出线盒等组成。〖LM

9

通信管道
9.1
管道规划的原则

《本地电话网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 YD5007-95
2.1
管道规划应以本地电话网范围内的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城市通

信设施及通信管线建设规划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2.2
管道的总体规划应包括馈线管道、配线管道以及高等级公路管道等的规划和方案。
2.3
城市街区内新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楼外应预埋管道。地下管线应与公用通信管线相

连接。
2.4
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建筑应同步建设通信管道或留有通信管道的位置,

必要时,应进行管道特殊设计。
2.5
管道规划应与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规划及其现状密切配合,主干道路可在道路两侧修

建管道。管道建设应与相关的市政建设(如道路、煤气管、上下水管等)统一规划,同步进




9.2
通信管道路由和位置

《本地电话网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YD5007-95
3.1
管道路由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
避免在规划不定,尚未定型,或虽已成型但土壤未沉实的道路上,以及流砂、翻浆

地带修建管道。
3.1.2
管道宜建于电缆集中和城市规划不允许建设架空线路的路由上;避免沿铁路、河流

等用户不多的地带敷设。
3.1.3
选择管道路由应在管道规划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分路敷设的可能(包括在道路两恻敷设

的可能),以增加管网的灵活性。
3.1.4
应远离电蚀和化学腐蚀地带。
3.1.5
选择地下、地上障碍物较少的街道。
3.3
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 (指管道外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3.3

规定。

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m)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名称〖〗平行净距

〖〗交叉

净距给 管以下排水管热力管煤 管压力≤300kPa压力300kPa<压力≤800kPa<压力电

力电缆

其他通信电缆绿化乔木灌木地上杆柱马路边石电力路轨外侧

房屋建筑红线(或基础)

[ZK(#]主干排水管后敷设时,其施工沟边与管道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m

当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净距不宜小于0.4m,通信管道应作包封,包封长度自排

水管两端各加长2m

在交越处2m范围内,煤气管不应做接合装置和附属设备;如上述情况不能避免,电信

管道应作包封2m

如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净距可减至0.l5m
9.3
通信管道施工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J39-90
4.1
挖掘沟()
4.1.2
挖掘沟()时如发现埋藏物,物别是文物、古墓等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负责保护

现场,与有关部门联系。在末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施工单位等严禁在该地段内继续工作。
4.1.9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现场堆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凿的路面及挖出的石块等应与泥土分别堆置;
2.
堆土不应紧靠碎砖或土坯墙,并应留有行人通道;
3.
城镇内的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
4.
堆置土不应压埋消火栓、闸门井及热力、煤气、雨()水等管线的检查井、雨水口及测



标志等设施;
5.
土堆的坡脚边应距沟()40cm以上;
6.
堆土的范围应符合市政、市容、公安等部门的要求。
4.1.10
挖掘通信管道沟()时,严禁在有积水的情况下作业,必须将水排放后进行挖掘工

作。〖LM
1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10.1
设备间安装工艺要求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
12.2.1
设备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
设备间内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其面积最低不应小于10m+2
10.2
交接间安装工艺要求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
12.2.2
交接间的面积不应小于5m+2,如覆盖的信息插座超过200个时,应适当增加面积。

第四篇

工业企业通信工程

1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1.1
防雷及安全防护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GBJ l20-88
9.0.1
天线及其杆塔必须有防雷措施,天线杆顶应安装接闪器。接闪器、天线的零电位点

与天线杆塔在电气上应可靠地连成一体,共用同一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
9.0.2
如天线架设在房屋等建筑物顶部,天线的防雷与建筑物的防雷应纳入同一防雷系统

。天线杆、塔的防雷引下线及金属杆、塔的基部,均应与建筑物顶部的避雷网可靠连接,



至少应有两个不同方向的泄流引下路由。
9.0.3
独立建筑的天线杆塔和其相关的前端设备所在建筑物间,应有避雷带,将两方防雷

系统连成一体。从天线杆、塔引向前端的馈线电缆,应穿金属管道或紧贴避雷带布放。金



管道及天线馈线电缆的外层导体,应分别与杆、塔金属体(或避雷引下线)及建筑物的避雷



统引下线(或避雷带)间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9.0.10
同一个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户内防雷系统与户外电缆线路以及户外电力线路的避雷

装置,均应合用同一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如建筑物本身设有避雷系统,尚应与建筑



雷系统合用同一防雷接地装置。〖LM



第五篇

邮政通信工程
1
邮件处理中心工程
1.1
劳动卫生及环保

《邮件处理中心工程设计规范》YD5013-95
5.12.1
各生产车间含尘量应控制在卫生标准10mg/m+3以内。超过卫生标准的,应装设除

尘设备。
5.12.2
在机动车辆出入车间、地下室、地道时排放的各种含毒废气的最高允许浓度,不得

超过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凡超过规定的必须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以解决。
5.12.3
各生产车间所使用的设备应严格控制噪声,提出对设备允许的噪声要求,一般单机

设备噪声不得超过75dB(A)。凡超过噪声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从声源上隔离噪声


5.12.4
充电池室散放有害气体,应安装排气装置;废液的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LM
2
邮件处理中心防火
2.1
耐火等级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4.1.1
一级干线邮件处理中心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干线及以下邮件处理中心的耐火等

级为二级。
2.2
建筑构造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4.2.1
邮件处理中心的营业厅与内部生产车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

体。
4.2.2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非燃烧体封隔。
2.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4.3.1
邮件处理中心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邮件处理中心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表4.3.



建筑物体积室外消火栓用水量〗25 30 40
4.3.2
邮件处理中心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邮件处理中心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表4.3.2



高度、层数、体积消火栓用水量(L/s)
[BHD]
高度≤24m?体积>10000m+3[]10
[BH]24m<
高度≤50m

高度>50m

4.3.3

邮件处理中心内,空件邮袋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其余房间应配置手提式灭火

器或移动式灭火器。
2.4
电气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4.4.2
消防系统的导线、电缆均应采用铜芯阻燃型或耐火型。

消防配电线路除设在金属梯架、金属线槽、电缆沟及电缆井等处外,其余线路亦应采用金



管穿绝缘导线敷设。
4.4.4
邮件处理中心各生产车间应设安全监视和应急广播系统。
3
住宅区信报箱群()工程
3.1
总则

《住宅区信报箱群()工程设计规定》YD/T2009-93
1.0.3
信报箱群()的设置应以方便群众使用,减少丢失信件为宗旨。建筑物在设计时必

须统一安排信报箱、信报箱群(间、亭)等邮政设施,并列入竣工验收内容。
1.0.4
现有建筑物无邮政设施的,应按照本规范并根据具体情况,由产权所有者或管理单

位负责补设,也可出资委托邮政部门设置。
3.2
设置规定

《住宅区信报箱群()工程设计规定》YD/T2009-93
2.0.1
居民住宅楼房(除设有集中管理邮件报刊的地区外),都必须在每幢楼的单元门地面

一层楼梯口的适当位置设置与该单元住户数相对应的信报箱或信报间。
2.0.2
信报箱群()的设置,应纳入城镇住宅建设计划并合理设计,精心施工。
2.0.3
危旧房改造区,应在住宅单元入口底层内同步新建信报箱或间等设施。
2.0.4
设置信报箱群()必须有利于方便群众和具备设置条件(包括建设和管理条件);同

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2.0.4.1
零星多层住宅楼房35(200-400)应在群体间适当位置设置信报箱群()


2.0.4.2
零星高层住宅楼房应在每幢楼房地面一层设置信报箱群或信报间。
2.0.4.3
住宅小区每300-600户应集中设置信报箱群()
2.0.4.4
住宅小区600户以上宜单设信报箱间或信报箱亭。
2.0.5
综合大院内的住宅楼,应与办公楼统一设置收发室;住宅区和办公区分院的,也可

另集中设置信报箱群()或收发室。
2.0.6
单位大院内的宿舍等,应由统一设置的收发室代管其邮政通信的收发工作。

4

邮政金融计算机网工程
4.1
安全与保密

《邮政金融计算机网工程设计规定》YD5042-97
7.2.1
硬设备的安全保密
2.
网络安全
1)
必须组建虚拟专用网,包括本地业务网、远地业务网和网管网。
2)
应采用网络"防火墙"一类的技术,以对中心访问的控制和审计。
3)
应与主机安全性技术相结合,提供进一步的网络访问控制和审计。
3.
信息处理系统与通信系统互联时应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5.
处理绝密数据的LAN线路应采取防信息泄漏和被盗的安全措施,其终端应设置在具有安

全保护的环境之中。
6.
记录媒体应按其重要性进行分级保护,对关键和重要的记录应按规定复制必要的份数,

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7.2.2
软件方面的安全保密
3.
系统应设置多级密码口令和访问权限,并应对用户的口令和身份进行全面确认、访问权

限的控管和审计跟踪。
4.
在系统运行中应对以下各项进行确认:
1)
数据输入和数据收集的有效性、正确性和合法性;
2)
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系统中存放各类数据及密钥的正确性;
4)
数据与报文传输的正确性、完整性。
5.
对用户身份的参数,系统内存中的数据和外存上的数据库、文件或记录以及存储在媒体

上的数据均应采取密码化保护和存取安全控制措施。
6.
系统应设置完善的跟踪日志,包括文件系统的访问日志、多级电子日志以及实时报警(

权注册、文件非法访问等)等。
7.
应对系统重要数据及时保护转储和备份。
8.
系统必须具备因系统故障或事故而造成中断后的系统恢复和再启动以及系统负荷处理能

力的安全措施。
9.
系统必须具备密钥的产生、存储、更新、传输、同步、销毁以及定期更换密钥的管理机

制。
10.
系统必须采取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
11.
系统必须对应用开发和系统正常运营之间采取隔离措施。
12.
营业网点与本地中心之间和本地中心与部中心之间传输的数据与报文应具有检错、纠错

、加密功能以及数字签名、个人密码(PIN)的安全措施。
4.2
CM4-3〗供配电

《邮政金融计算机网工程设计规定》YD5042-97
8.4.1
中心机房
3.
主机房内设备的用电必须从总配电盘上直接引入单独一路,该回路不得与动力、照明、



公室用电共用。总配电盘与主机设备之间不得串接任何控制开关。
4.
主机房内主要设备的用电必须经由交流调整或UPS设备提供。交流调整设备和UPS设备的



率,应根据所配设备的用电负荷确定,并应留一定的余量;交流调整设备和UPS设备的技术

要求应依不同计算机系统的要求而定。
4.3
接地

《邮政金融计算机网工程设计规定》YD5042-97
8.5.1
计算机系统应设置直流工作地、交流工作地、安全保护地、建筑防雷地(处在有防雷

设施的建筑群中可不设此地)
8.5.2
各接地电阻要求
1.
计算机系统直流地电阻的大小、接法以及诸地之间的关系,应依不同计算机系统的要求



定。
2.
交流工作地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3.
安全保护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
防雷保护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4

消防

《邮政金融计算机网工程设计规定》YD5042-97
8.7.1
中心机房
1.
中心机房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消防系统,并应备有灭火器。
2.
中心机房内严禁使用喷水灭火系统。
3.
在中心主机房内、工作用房内、活动地板下、吊顶内应设置烟、温感探测器。
8.7.2
营业网点

计算机机房内应设置灭火器和消防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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