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简称ICP备案) |
设定依据 |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 6.《关于明确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暂行操作意见的通知》; 7.《<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含网站、APP、小程序、快应用)主办者。 2.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
办理材料 | 1.主办者证件原件(如为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原件;如为个人应提供主办者身份证原件等); 2.主体负责人证件原件; 3.服务负责人证件原件; 4.服务核验单原件; 5.负责人核验照片; 6.从事新闻、出版、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备案工作 办理流程
| 一、网站备案 (一)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二)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主办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由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通过“国家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即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采取网上提交申请、查验审核方式进行。 |
办理时限 |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
办理注销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注销ICP备案信息可选用以下两种方式: 1.线上办理:联系接入服务提供者通过工信部短信验证方式提交。 2.线下办理:下载《北京市ICP用户注销(删除)备案申请表》见附件,按照表内说明填写并发送快递至我局处理。 |
联系电话 | 010-63310094 |
咨询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30 |
表格下载 | 详见附件 |
办理备案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