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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信管罚字[2020]第01号

发布时间:2020-11-10 11:28 来源: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信管罚字〔2020〕第01号
处罚名称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处罚类别1警告,罚款,向社会公告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处罚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中创恒通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28498782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子君
处罚结果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向社会公告
处罚决定日期2020/11/5
处罚机关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当前状态正常
地方编码110000
数据更新时间戳2020/11/1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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