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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信管罚字[2019]第013号)。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局该行政处罚缺少事实根据,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故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19年11月13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信管罚字[2019]第013号)。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