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信管罚决[2023]第1号
发布时间:2023-11-22 22:0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信管罚决〔2023〕第1号 |
| 处罚名称 | 未履行电话卡实名制登记职责 |
| 处罚类别1 | 罚款,向社会公告 |
| 处罚类别2 | |
| 处罚事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措施。”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实施规范》(工信部网安〔2018〕105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电信业务经营者办理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时,应按以下要求留存用户照片:(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过后台系统自动实时调用拍照设备,现场拍摄留存用户照片并上传后台系统。严禁未经现场拍摄通过本地上传用户照片和在本地保存用户照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785509439R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蒋志祥 |
| 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5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8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地方编码 | 110000 |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23/11/17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