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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信管罚决[2023]第3号

发布时间:2024-01-24 08:5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信管罚决〔2023〕第3号
处罚名称未履行电话卡实名制登记职责
处罚类别1罚款,向社会公告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实施规范》(工信部网安〔2018〕105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电信业务经营者办理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时,应按以下要求留存用户照片:(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通过后台系统自动实时调用拍照设备,现场拍摄留存用户照片并上传后台系统。严禁未经现场拍摄通过本地上传用户照片和在本地保存用户照片。”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3521P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丽焕
处罚结果处以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2
处罚机关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当前状态正常
地方编码110000
数据更新时间戳2023/12/2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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