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联通北京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北京公司、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通信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依据原信息产业部第18号令《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通信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北京市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严格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局内政策法规处、质监中心。
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4日印发
北京市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原信息产业部18号令《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通信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是本市通信建设工程的备案主管机关。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指派备案人员负责办理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后,由建设单位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六条 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于15日内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北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于15日内向通信管理局报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抄送建设单位。
(三)备案人员收到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经审查合格,在《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加盖“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建设单位存档,一份通信管理局存档。
第七条 备案人员依据报送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资料1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资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按照有关法规处罚。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京信管发[2002]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