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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信管罚决〔2025〕第15号

发布时间:2025-10-11 15:01 来源: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信管罚决〔2025〕15号

处罚名称

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别1

责令立即改正,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应当要求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

处罚依据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鸿蒙智佳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08K2919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原仁

处罚结果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9/17

处罚机关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110000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5/10/1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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